昨天跟大家分享的是,社保缴纳实务及风险防范,那我们再看一下第二个部分是,工资发放实务及风险防范问题。
第一个小问题,报销款能不能被认定为是工资,我们看一下这个案子,吴孟春是2015年11月份,入职到靠谱前程公司,后来双方就工资标准发生争议,吴孟春主张他的月工资是每月3万,16年3月份开始调整是每月36000,公司是分两笔发放,一笔是通过公司的账户来转账支付,另一笔是通过单位人员个人账户,刘某的个人账户支付。吴孟春他民生银行的对账单显示,公司是于2016年的1月11号支付26000,这个26000的明细写的是报销费用,明细是日常经营费用,那对于这种情况下,单位支付的这26000能不能被认定为工资,单位是以报销费用的方式发放的,我们看一下法院判决。法院认定吴孟春提交银行明细中,显示刘某某向他转账,并且显示靠谱前程公司,是以报销费用日常经营费用为由向他转账,那靠谱前程公司认可这刘某某,确实是公司的员工,但是没有就刘某某转账行为进行合理解释,也就是说刘某为什么要向吴孟春转账呢,他们之间为什么有这个往来,未就刘某某的转账行为进行合理解释。也就刘某某为什么要向吴孟春转账呢,所以没有做合理解释,而且没有就报销费用所对应的票据,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法院采信吴孟春的主张,也就是认定这些款项属于工资,那这里边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单位是以报销的方式认定为是工资,还有一部分就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刘某某个人账户支付给吴孟春的部分,也认定为是工资,所以报销款被认定为是工资。
大家看一下这个案子中法院提到是说,没有就报销费用所对应的票据,提供证据予以佐证,那反过来如果我们再提,如果说单位真的是以报销的方式发放工资,员工拿出票据来,那这26000是不是能够认定为不是工资呢?大家注意,刚才法院的判决中有一项说,单位未就报销费用所对应的票据提交证据,那如果在另外一个情形中,如果单位就报销费用所对应的票据,提交了证据,那提交的这个报销款项这个发票,是不是就能够被认定为工资,这样做法合不合法呢,司法实践中可能有一些单位,以报销的方式发放工资发放奖金,那这种做法合不合法呢,那可不可以用发票冲抵奖金呢?我们看一下这个新闻,这个新闻是去年的一个新闻,这个是一个挂牌新三板的一个公司,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这个公司以报销费用的形式,发放员工绩效奖金9.34万元,那计入管理费用账户,但是并没有为员工这个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这个事实被税务部门查到,最后依法追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又罚款50%。所以如果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那企业为了降低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发放工资,那这种情况下涉嫌偷税漏税,那后果可能要承担相应的罚款等行政责任,对于这种没有真实交易,而为了员工降低缴纳个人所得税,采用发票报销的方式,发放工资发放奖金的行为,那这个行为涉嫌偷税漏税,所以很容易引起税务部门的重点稽查,一定要而且明年1月1号之日起,每个人一个税号,所以要求员工个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那对于员工的收入来说,那都需要员工进行个税申报,所以对于企业来说,应当合法合规的对员工进行税务筹划,而不应当采用这种,以发票报销的方式来代替奖金工资的发放,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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