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保缴纳 工资发放实务 风险防控方面我们前面一期分享了几大板块的内容,接下来探讨一下社保缴纳的相关争议问题,低于社保缴费基数申报的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来申报。那承担的行政责任是这样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0.5‰的滞纳金来征收,如果逾期仍不缴纳的罚款1-3倍。刚才提到的是,单位未按照社保缴费基数来申报的行政责任。那如果说单位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来申报,劳动者可不可以以38条为由,辞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呢?对于单位来说,承不承担这种民事责任呢?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定,有的地区支持有的地区不支持,所以各地的口径不一样。
我们看一下这些省份的相关的认定,我们先看一下北京,北京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而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费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说是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来实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那这个经济补偿一般不予支持。但天津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天津认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江苏和广东的态度类似于北京的态度,比如说江苏,非因用人单位主观恶意,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或者说是未足额缴纳,或者说未参加单项险种等等。
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维护其社保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支持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是不予支持,湖南的态度跟天津的态度很类似,湖南的态度是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予以支持,所以对于单位,没有按照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来缴纳,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为由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一,所以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我们再看一下,如果说单位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那是不是由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不同的认定,有的地区是不支持,那法院有的认为是,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所以不予受理,那当然还有的地区是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那对于这种情形,我们也是看一下不同省份的不同认定,我们先看一下广州,广州的态度是说,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那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跟广东的规定类似的,比如说湖南重庆浙江,那我们再看一下厦门的规定,厦门的规定不是由单位来补足,厦门的规定是这样的,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导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那经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是从补缴次月起按照本市,也就是厦门市的工伤保险费补缴的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待遇,那我们再看一下江苏的观点,江苏的观点是说,由于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在受到工伤后,无法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从而请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赔偿的纠纷,那对于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受到工伤的,那只能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承担的部分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那对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劳动者不得在劳动争议的案件中提出来,所以对于这一点上来说,那江苏跟其他省份的观点那又不一样。
我们再看一下这个案例,这个案例是这样的,刘某跟宏鑫公司自2010年3月份,至2017年11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17年4月26号刘某开始休产假,共计128天,刘某月工资是6875元,但是单位是按照4252元的标准。给她缴纳的生育保险,所以她从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到的生育津贴,就是按照单位的缴费基数,4252元的标准来领取,总共额度是18000多,那后来刘某就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贴,跟她本人工资之间的差额,所以这个案子的核心焦点就是,如果单位低于社保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那这个生育津贴跟本人工资之间的差额,是不是需要由用人单位补足,我们看一下一些省份的规定,北京的规定是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多数的省份像北京像广东,像湖南江苏河南内蒙古,很多省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低于他的本人工资,那对于生育津贴跟本人工资之间的差额,那由用人单位来补足。那有个别的省份比较特殊,稍微说一下,比如说湖北,湖北的规定是说拨付的费用就是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但是如果说要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对于生育津贴跟产假工资的差额,如果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员工的工资,那生育津贴跟产假工资的差额,由单位来补足,那反过来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多数的省份认为是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所以以高者为准,所以即使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员工的工资。那这生育津贴也应当支付给员工,而不应当截留。当然湖北的这个规定很特殊,是如果说员工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的工资,那高于本人工资的部分,是可以截留到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上海的这个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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