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纳、工资发放实务及风险防控五

来源:英盛网      发布时间: 2020-02-27
在社保缴纳 工资发放实务 风险防控方面我们前面一期分享了几大板块的内容,接下来探讨一下社保缴纳的相关争议问题,低于社保缴费基数申报的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来申报。那承担的行政责任是这样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0.5‰的滞纳金来征收,如果逾期仍不缴纳的罚款13倍。刚才提到的是,单位未按照社保缴费基数来申报的行政责任。那如果说单位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来申报,劳动者可不可以以38条为由,辞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呢?对于单位来说,承不承担这种民事责任呢?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定,有的地区支持有的地区不支持,所以各地的口径不一样。

在社保缴纳 工资发放实务 风险防控方面我们前面一期分享了几大板块的内容,接下来探讨一下社保缴纳的相关争议问题,低于社保缴费基数申报的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来申报那承担的行政责任是这样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0.5‰的滞纳金来征收如果逾期仍不缴纳的罚款1-3刚才提到的是单位未按照社保缴费基数来申报的行政责任那如果说单位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来申报劳动者可不可以以38条为由辞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呢对于单位来说承不承担这种民事责任呢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定有的地区支持有的地区不支持所以各地的口径不一样

我们看一下这些省份的相关的认定我们先看一下北京北京的规定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而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费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说是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来实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那这个经济补偿一般不予支持但天津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天津认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江苏和广东的态度类似于北京的态度比如说江苏非因用人单位主观恶意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或者说是未足额缴纳或者说未参加单项险种等等

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维护其社保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支持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是不予支持湖南的态度跟天津的态度很类似湖南的态度是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予以支持所以对于单位没有按照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来缴纳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为由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一所以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我们再看一下如果说单位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那是不是由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不同的认定有的地区是不支持那法院有的认为是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所以不予受理那当然还有的地区是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那对于这种情形我们也是看一下不同省份的不同认定我们先看一下广州广州的态度是说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那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跟广东的规定类似的比如说湖南重庆浙江那我们再看一下厦门的规定厦门的规定不是由单位来补足厦门的规定是这样的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导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那经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是从补缴次月起按照本市也就是厦门市的工伤保险费补缴的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待遇那我们再看一下江苏的观点江苏的观点是说由于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在受到工伤后无法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从而请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赔偿的纠纷那对于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受到工伤的那只能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承担的部分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那对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劳动者不得在劳动争议的案件中提出来所以对于这一点上来说那江苏跟其他省份的观点那又不一样

我们再看一下这个案例这个案例是这样的刘某跟宏鑫公司自20103月份201711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17426号刘某开始休产假共计128刘某月工资是6875但是单位是按照4252元的标准给她缴纳的生育保险所以她从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到的生育津贴就是按照单位的缴费基数4252元的标准来领取总共额度是18000那后来刘某就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贴跟她本人工资之间的差额所以这个案子的核心焦点就是如果单位低于社保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那这个生育津贴跟本人工资之间的差额是不是需要由用人单位补足我们看一下一些省份的规定北京的规定是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多数的省份像北京像广东像湖南江苏河南内蒙古很多省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低于他的本人工资那对于生育津贴跟本人工资之间的差额那由用人单位来补足那有个别的省份比较特殊稍微说一下比如说湖北湖北的规定是说拨付的费用就是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但是如果说要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对于生育津贴跟产假工资的差额如果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员工的工资那生育津贴跟产假工资的差额由单位来补足那反过来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多数的省份认为是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所以以高者为准所以即使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员工的工资那这生育津贴也应当支付给员工而不应当截留当然湖北的这个规定很特殊是如果说员工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的工资那高于本人工资的部分是可以截留到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上海的这个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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