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纳、工资发放实务及风险防控一

来源:英盛网      发布时间: 2020-02-24
今天小编与大家分享个税改革与社保转嫁税务的相关话题,从1月1号起,税务全面来征收社保,以及个人所得税改修订案全面实施。在社保缴纳以及工资发放的实务以及风险防控的这一话题也倍受企业广泛关注。

今天小编与大家分享个税改革与社保转嫁税务的相关话题,从11号起,税务全面来征收社保,以及个人所得税改修订案全面实施。在社保缴纳以及工资发放的实务以及风险防控的这一话题也倍受企业广泛关注。

社保缴纳实务及风险防控,从11日开始,社会保险全部由税务机关全责来征收。而这次改革对于社会保险的征收体制来说,仅仅改变的是征收主体,而对于社会保险的缴纳的相关其他问题。而没有改变,比如说社会保险的缴纳主体,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社会保险的相关责任等等并没有发生变化。所以这一次社会保险征缴体制的变革,重要的是力度的变革,是由税务机关来全责征收社保,使社会保险应缴尽缴,所以对于我们来说,应当明确对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所以我们第一个小问题就是,社保缴纳实务及相关风险防控问题。

第一个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对社会保险的缴纳主体,法律上明确规定是,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社会保险的缴纳主体是两者,就是用人单位和个人。那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有些问题,比如说员工可不可以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他主动要求单位不要给他交纳社会保险,那使得他到手的工资要高一些,不想缴纳社会保险,所以那对于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不可以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呢?从刚才的规定上来看,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个人的法定义务,所以员工如果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那就是放弃他的权利,放弃他的义务,那从司法实践上来说,这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所以这种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法律将认为这是无效的。

第二双方也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可不可以双方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将社会保险费以补贴的形式发给员工。如果双方是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形式,员工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而单位是以补贴,社保补贴的形式发放。虽然员工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这一项,这个内容是无效的,但是如果说企业将社保补贴明确告知给员工,而且明确如果说在将来,以后如果真的出现员工到社保部门投诉。补缴社会保险的时候,企业在补缴企业应当负担的社会保险的时候,可以将之前给员工支付的社保补贴,折抵公司应当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对于社会保险如果说不办理,那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那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的给予13倍的罚款,那对于直接负责人和单位。都有可能涉及到罚款,我们看一下这个案例,这个案例的核心焦点。其实就是双方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员工之后反悔,反悔的时候可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38条,提出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我们看一下这个案子,林某跟超峰公司,于2013227日建立劳动关系,1616号,林某向超峰公司提出来解除劳动合同,他的解除理由就是说,单位没有完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所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庭审上超峰公司提出,他每月向林红军发放社保补贴,而且提交了林红军。于201431号出具的声明,申明的内容明确是说,林红军称自己要求公司,不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改为发放社保补贴,并且放弃追究公司未缴社保的诉讼权利,现在员工反悔,提出来因为公司没有给他缴纳社保,要求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那对于这种情况下,员工自己主动提出来不缴纳社保,能不能在离职的时候,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呢?对于这个案子对于这种情形,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可能有第一种判决,第一种判决的态度是,法官会认为林红军在职期间,超峰公司确实没有为他缴纳社保,但是它确确实实是因为,林某自己主动提出来要求不予缴纳,超峰公司也确实按月向他支付了社保补贴,而且该社保补贴跟林某应当缴纳社保中的,超峰公司应承担的部分的数额基本相当,所以从以上事实分析,超峰公司虽然客观上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确实不是出于逃避缴纳社保义务的意图

而是为了配合林某规避法律的意愿。所以林某在双方发生争议后,再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法院认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所以不予支持,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观点那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还有另外一种观点,这种观点法院认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为林某要求超峰公司,不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但是林某离职的时候,仍然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所以对于双方协商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最后员工反悔离职的时候,可不可以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

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司法实践中的观点是不一致的,我们看一下,司法实践中关于对这一点上的认定,这里边给大家列举了几个省份,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规定,比如说看一下北京,北京的观点是说,即使是员工自己主动提出来,不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如果员工提出来辞职。并且要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38条,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院支持,浙江和江苏的观点都是不支持,所以不支持的很多省份呢?认为这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比如说看一下浙江,浙江是说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再看一下江苏,江苏的态度是说,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或者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说是没有参加某项社会保险的险种,劳动者如果请求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安徽和四川的是两省的规定比较相似。那我们看一下四川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说由劳动者单方承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应当认定此类约定或者承诺无效。但是劳动者如果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如果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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