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纳、工资发放实务及风险防控二

来源:英盛网      发布时间: 2020-02-24
天津的观点是跟北京的观点是一致的,也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劳动者辞职的时候,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司法实践。天津的司法实践是认可的。所以支持经济补偿,所以对于这一点上来说,各个省份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刚才讲到,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那应当是用人单位,为本单位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这种情形,本单位的员工不是由本单位来缴纳社会保险,而是由其他单位代缴,那如果出现代缴社会保险,现相应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天津的观点是跟北京的观点是一致的,也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劳动者辞职的时候,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司法实践。天津的司法实践是认可的。所以支持经济补偿,所以对于这一点上来说,各个省份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刚才讲到,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那应当是用人单位,为本单位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这种情形,本单位的员工不是由本单位来缴纳社会保险,而是由其他单位代缴,那如果出现代缴社会保险,现相应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我们看一下这个案子,20136月庞建庆入职冶金公司天津分公司,担任钢结构工

201374日,庞建庆在河北冶金天津分公司工作时受伤,先后住院有五次,唐山恒远人力资源部跟河北冶金天津分公司,签有委托代理社会保险协议书,约定由唐山恒远人力资源部,为河北冶金天津分公司的员工,代办社会保险的开户,缴费、工伤认定、鉴定待遇等有关问题,那恒远人力资源部的经营范围只是,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介绍服务,保险代理服务 劳动政策咨询服务等。20137月份在庞建庆工伤之后,恒远公司恒远人力资源部以自己的名义。他作为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向唐山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之后唐山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来庞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173月,庞某将恒远人力资源部河北冶金天津分公司。两者告上法庭,要求这两家支付七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停工留薪期 护理费等等。这些费用总计30万,大家看庞某的这些诉请中,有很多其实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比如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那当然说是停工留薪期后的护理费,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由用人单位来支付,现在庞某要求是,恒远人力资源部和河北冶金天津分公司,共同承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部分费用,那对于代缴社会保险这种情形发生工伤,那工伤待遇到底由谁来承担呢。我们看一下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第一个关于认定工伤决定书中,申请人为恒远人力资源部,因申请人的资质对鉴定结论并无影响,所以对于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定庞某为工伤的结论予以采信。所以法院认为无论这个申请人是谁

对于庞某工伤的这个认定是认可的,那庞某与河北冶金天津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其工伤 其因工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河北冶金天津分公司来承担责任。第二,对于唐山恒远人力资源部,与河北冶金天津分公司,签订这个委托代理社会保险协议书,法院认为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合法有效,成立保险代理关系,恒远人力资源部在这个案件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上的时候,河北冶金天津分公司主张,说这个庞某是恒远人力资源部,指派他到单位公司工作的,法院认为理据不足,而且恒远人力资源部,不具备劳务派遣的主体资格

因为大家知道劳务派遣单位要有行政许可,所以法院对庞某是劳务派遣的主张不予采纳,第三、虽然唐山市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在这个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记载庞某的用人单位是恒远人力资源部,但是恒远人力资源部,只是代理河北冶金天津分公司,处理庞某的工伤保险事宜,所以河北冶金天津分公司主张说,按照工伤认定决定书记载的,用人单位来确定赔偿主体,与事实相悖,以法院不予采纳,从这个案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公司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会保险,如果员工发生工伤,那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能不能够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到获取到工伤保险待遇,那在司法实践中,多数的社会保险部门如果查实,用人单位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不一致,社保部门将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对于本应当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部分,那谁来承担呢?这个案子给了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也就是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而对于代缴社保的单位,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当然也有的法官有不同的判决。可能会判决的就是,用人单位跟代缴社保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无论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还是由用人单位与代缴的,代缴社保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那对于用人单位来说,

他社会保险费用没有少交,但是在员工发生工伤之后,仍然不能从社保基金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所以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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