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一下我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应纳税额的计算有哪些变化,我们看一下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之下,怎么去计算应纳税额,那应当是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那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由员工税前收入,扣减三险一金,扣减每月3500的免征额,再扣减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比如说企业年金,比如说缴纳的健康保险,这是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那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之后,那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有变化,就是税前扣除没有问题,就是三险一金免征额发生变化,免征额变成每月5000,年一算下来是一年6万,其他扣除的部分,再有就是专项附加扣除,在这个基础之上,应纳税所得额之后再乘以相应的适用的税率,以及减掉速算扣除数,除了应纳税所得额会发生变化,就扣减的额度会增加之外,那适用的税率也会变化,同时速算扣除数也有变化,我们看一下适用的税率有哪些变化,大家可以看一下新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在这个表中能够看到,含税的基据在第一第二第三档中是扩大了。原来是0-1500 1500-4500 4500-9000,现在变成是0-3000 3000-12000 12000-25000,当然第四档的含税基据是缩减了,五六七的是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大家可以看一下,从这个税率表中可以看出来,其实这次改革的优惠是对于中低收入者,所以财政部做了一个测算,说如果说新的税法实施之后,月收入在2万块钱以下的纳税人,这次税收优惠能达到50%以上,我们再看一下速算扣除数的比较,速算扣除数就是用全额累进税率得到的数。减去超额累进税率得到的数,得到速算扣除数,设置这个速算扣除数,目的就是为了我们计算的方便,所以大家可以看一下,速算扣除数这一列的数额,远远大于左侧这一列之前的速算扣除数,根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那这次基据扩大同时速算扣除数提高,所以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相应的会降低。所以我们也能够感受到税收红利。
我们看一下个人所得税修订的第三个亮点,就是引入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概念。我国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参照了国际上的惯例,按照居住时间标准和住所标准,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我们先看一下居民个人,居民个人指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而非居民个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重要意义是他的纳税范围,居民个人的纳税范围是全球收入,也就是中国有权,对居民个人的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都要征税。而非居民个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征税。所以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他的纳税范围不同。对于住所,我国采用的是习惯性住所的标准,也就是根据这个人的户籍家庭经济关系,而需要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这是涉及到的住所问题,以这个习惯性住所标准,就把中国人 外国人 台港澳人员,和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区分开来,而刚才提到的是一个住所的标准。我们再看下居住时间的标准,居住时间的标准原来是规定是满一年,而现在变成是183天,那之前的一年的解读,是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内要住满一年,当然可以临时离境,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累计离境不超过90天,也仍然可以认为属于,在中国属于全球纳税的个人,所以这次将居住的时间缩减到183天。所以扩大了中国对个人的税收征收管辖权,居民个人就全球收入纳税,而非居民个人仅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纳税,第四个亮点是增加了反避税规则,如果出现这以下几种情形,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第一个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第二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那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少做分配,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这样的税收洼地指的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低于12.5%
那就被认为是明显偏低。第三 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所以如果个人出现了这三种情形,那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纳税调整,那如果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且依法加收利息,当然对于纳税调整如何操作,还需要由税务机关的实施细则,那对于这一条的规定,影响了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净值的人员,所以他在境外避税的空间大大压缩。
以上就是个人所得税修订的主要内容,那这次个人所得税修订,对于中低收入者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可以能够感受到税收优惠,而对于高收入者来说,那又压缩了他的避税空间
这次只是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那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之前,税务部门要做相应的政策调整,对于这个税收优惠怎么调整怎么操作,标准是什么?这个还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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